食品安全法释义_食品安全法125条释义

食品安全法释义

新食品安全法释义:食品的标志内客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问题补充:新食品安全法释义:食品的标志内客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有哪些
●新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此外标签还应该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且标签存在下瑕疵的均要受到处罚。但是今年10月1日生效的新《食品安全法》,对此类问题有了新规定,明确法定情形的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瑕疵可免予行政处罚,免予加倍赔偿。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009年几月几日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问题补充:2009年几月几日食品安全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3年2月22日

如何理解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

问题补充:如何理解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制度,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执行中,要准确理解保健食品注册制度和备案制度。曰本对保健功能食品也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曰本将保健食品称作保健功能食品,分为两类:一类是特定保健用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作用或降低因生活习惯引起的健康风险,其有效性及安全性等相关科学依据经审查并经消费者厅许可后,可以标示具体保健用途的食品。日本通过将特定保健用食品纳人《营养改善法》(2〇〇2年修改为《健康增进法》)规定的“特殊用途食品”进行管理。特定保健用食品的许可需要听取消费者委员会关于安全性、功能性的评估意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新成分安全性的审查意见,以及厚生劳动省关于是否与《药事法》规定的医药品标识相抵触的意见,并经过国立健康营养所或认可的试验机构的定量试验分析,最后由消费者厅长官作出许可的审批。2005年之后,除需要特别审查才予颁发许可的特定保健用食品标识之外,日本增加了三种标识管理形式:附带条件的特定保健用食品,即有效性依据虽不能达到批准特定保健用食品的审查要求,但经确认具有一定有效性,对标识内容进行限定的食品;规格标准型特定保健用食品,作为特定保健用食品的批准数目比较多,已经积累了比较多的科学依据,并已经确定有效成分等相关标准,无需经过消费者委员会的审查,只需通过事务局进行的是否符合规格标准等审查后即可得到许可的食品;可标识降低疾病风险的特定保健用食品,即所含有效成分能够降低疾病风险的效果已经被医学、营养学验证,可将降低疾病风险作为标识项目之一的特定保健用食品。第二类是营养功能食品,类似于我国的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是指以补充特定的营养成分为目的的食品,尤其是针对高龄人群或者生活不规律者无法通过正常饮食摄取每日必需的营养成分的情况,其营养成分的种类及每日服用量必须符合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只需在消费者厅备案,不需要许可申请以及事先申报,可以根据规定进行营养成分功能的标示。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制度的内涵包括:一是注册范围。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关于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的含义,各方的理解是一致的;对于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的理解,需要结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制定予以进一步研究明确,特别是实践中存在的新配方或者新工艺的保健食品,以及新的品种和新品牌的保健食品,哪些需要注册,哪些需要备案,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明确。二是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范围。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是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里包括使用已经纳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作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专门对保健食品广告作了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虚假和夸大的保健食品广告是近年来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也是监管执法的重点,需要予以特别关注。根据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并结合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制度的内涵包括:一是内容须经过审查批准。保健食品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以及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年,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二是保健食品广告的特殊要求。在广告中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除此项声明外,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禁止性内容作了规定:(1)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7)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三是保健食品广告应当遵守法律对普通食品广告的要求。2005年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还对保健食品作了如下规定:(1)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2)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3)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4)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5)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6)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7)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8)含有 “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9)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10)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11)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等。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如何理解新食品安全法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

●为贯彻预防性原则,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予以规范。国际上关于转基因标识管理主要分为四类:一是自愿标识,如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二是定量全面强制标识,即对所有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欧盟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0.9%、巴西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1%必须标识;三是定量部分强制性标识,即对特定类别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日本规定对豆腐、玉米小食品、纳豆等24种由大豆或玉米制成的食品需进行转基因标识,设定阈值为5%;四是按目录实施强制标识管理,即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是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必须标识。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此种标识方法,凡是列人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标识目录的转基因生物及其直接加工品,都应该按规定进行标识,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转基因食品安全基本状况。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凡是通过安全评价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样安全,可以放心食用。迄今为止,转基因食品商业化以来,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中尚未有因转基因导致或引起的报道。美国是最早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转基因抗虫玉米和抗除草剂大豆的种植面积已分别超过玉米、大豆面积的90%。美国市场上70%的加工食品都含有转基因成分。欧盟部分成员国也积极推广种植转基因作物,2013年西班牙、葡萄牙、罗马尼亚、捷克和斯洛伐克等5个欧盟国家抗虫玉米的种植面积已达到14.8万公顷,其中西班牙种植面积最大,占其种植面积的94%。我国从2000年开始大量进口大豆,近几年,我国每年都进口 5000多万吨以上的大豆,这些大豆按现有的品种和技术水平来测算,需要4亿多亩耕地,这个面积接近目前玉米或者水稻的播种面积。(二)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立法和监管现状。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4个配套规章,国家质检总局施行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根据上述法规和规章,我国转基因生物的具体管理制度包括:一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含义和范围。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2)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二是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具体管理制度。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四是研究与实验管理。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试验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业部的批准。五是生产、加工和经营许可。(1)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2)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六是转基因生物进口与出口管理。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向中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等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三)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根据200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的内容包括:一是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农业部商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二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査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三是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XX”。(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3)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根据该办法,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共5类 17种转基因产品,包括:(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自首批标识目录发布至今,我国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仅有棉花和番木瓜,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有大豆、玉米、棉花、油菜和甜菜5种作物。目前,转基因木瓜未列人我国首批标识目录,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农民小规模分散种植的木瓜仍占较高比例,农民直接到农贸市场销售,这样很难做到对所有木瓜进行标识。据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显著标示;二是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方面的行政法规就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因此转基因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

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学校食堂的经营范围有那些?

●(一)对食堂的管理与监督的基本要求 1、学校要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 2 人员。 2、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具体地讲是要有健全的卫生管理、检查制度;原料采购索证(采购食品的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购货凭证等)、库房管理、粗加工管理、烹调加工管理、面点制作管理、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制度等等。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张贴上墙),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3、学校应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在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以下措施:⑴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⑵协助卫生机构治病救人;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⑷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⑸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4、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5、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6、学校要建立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 (二)对食堂加工操作间的基本要求 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成,具有一定的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臵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 ,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保持环境清洁。台面、地面每餐至少打扫一次;废弃物应该放在有盖的容器内,一餐一清。排烟罩应经常清洗。盛调料的容器要保持清洁卫生,调料内无异物,用后加盖防尘;每次用后要将容器清洗一次,再倒入新的调料。厨房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杂物。未经初加工的食品不得进入厨房。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出食品加工操作间。 (三)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每年必 3 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习惯,必须做到在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臵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新食品安全法后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存在的问题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一、食品流通主体特别是农村小食杂店无证、无照经营问题依然突出。通过调查得知,农村无照经营主体呈年龄大、规模小、场地卫生状况差三大特点。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县农村打工经济比重较大,食品经营者多为留守老人,大多年龄偏大,法律意识较差,缺乏规范经营意识。其次,由于农村食杂店十分分散,巡查监管耗时长、费用高,基层工商所出于监管成本考虑,存在疏于引导、监管的现象。第三,相当部分农村食杂店达不到许可条件,许可难,取缔更难。?二、地产散装三无食品成为监管难点,潜在安全隐患突出。全县农村和城郊小酒厂、机米厂,榨油厂,家庭式小糕点厂、小禽蛋加工厂、面条(米粉)加工厂等无证、无照经营较为普遍。他们生产加工食品基本按传统工艺操作,既未取得生产许可又无自检能力,同时,食品标签极不规范,大多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事项,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后,一旦发现安全事故,很难有效及时处置,成为当前各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隐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一、食品流通主体特别是农村小食杂店无证、无照经营问题依然突出。通过调查得知,农村无照经营主体呈年龄大、规模小、场地卫生状况差三大特点。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县农村打工经济比重较大,食品经营者多为留守老人,大多年龄偏大,法律意识较差,缺乏规范经营意识。其次,由于农村食杂店十分分散,巡查监管耗时长、费用高,基层工商所出于监管成本考虑,存在疏于引导、监管的现象。第三,相当部分农村食杂店达不到许可条件,许可难,取缔更难。?二、地产散装三无食品成为监管难点,潜在安全隐患突出。全县农村和城郊小酒厂、机米厂,榨油厂,家庭式小糕点厂、小禽蛋加工厂、面条(米粉)加工厂等无证、无照经营较为普遍。他们生产加工食品基本按传统工艺操作,既未取得生产许可又无自检能力,同时,食品标签极不规范,大多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事项,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后,一旦发现安全事故,很难有效及时处置,成为当前各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隐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一、食品流通主体特别是农村小食杂店无证、无照经营问题依然突出。通过调查得知,农村无照经营主体呈年龄大、规模小、场地卫生状况差三大特点。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县农村打工经济比重较大,食品经营者多为留守老人,大多年龄偏大,法律意识较差,缺乏规范经营意识。其次,由于农村食杂店十分分散,巡查监管耗时长、费用高,基层工商所出于监管成本考虑,存在疏于引导、监管的现象。第三,相当部分农村食杂店达不到许可条件,许可难,取缔更难。?二、地产散装三无食品成为监管难点,潜在安全隐患突出。全县农村和城郊小酒厂、机米厂,榨油厂,家庭式小糕点厂、小禽蛋加工厂、面条(米粉)加工厂等无证、无照经营较为普遍。他们生产加工食品基本按传统工艺操作,既未取得生产许可又无自检能力,同时,食品标签极不规范,大多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事项,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后,一旦发现安全事故,很难有效及时处置,成为当前各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隐患。?三、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制度执行不严。《食品安全法》规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应当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质量定期检查、食品召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等制度。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存在进货查验记录不全面,定期清查不及时,召回食品处理难,健康检查操作难等问题。出现上述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不够,虽然工商部门进行了培训教育,因经费问题、难于长期坚持并形成制度;二是食品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淡薄;三是有些监管制度过于抽象,需要细化。如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制度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健康证发放权限在县人民医院、疾控中心,全县经营人员都集中到县城体检既增加了群众负担,又增添了难度。四是药监部门监管经费不足,检测手段匮乏。经费保障方面,有待政府部门严究落实。只有足够的劲费保障,才能有效监管。

新食品安全法对特殊食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是如何规定的?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政府部门提交真实的材料,这既是诚信义务,也是法律责任。目前,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对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都有要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药品申报者在申报临床试验时,报送虚假研制方法、质量标准、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申报药品的临床试验不予批准,对药品申报者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受理该药品申报者申报该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即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新食品安全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注册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但行政许可法是许可领域的基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可以适用到食品安全领域。

新食品安全法为什么授权部门对保健食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作为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管理,对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规定了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确立了保健食品原料和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实施目录管理,明确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的要求。保健食品主管部门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细化、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增强保健食品管理制度的可操作性,需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新食品安全法是

问题补充: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新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定处罚的?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规模小、经营形式灵活多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对其来讲可能过高。同时食品安全法授权地方制定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一些地方立法中规定的特殊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中很难设定违反后的法律责任。为了使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符合其生产经营的实际,更加符合各地规定的管理方式,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专门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实践中,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在日常的食品生产经营中占到不小比例,各地应当加快制定其生产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新修订的《立法法》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在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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